taptap点点入口本科教育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30浏览次数:651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我校专业建设与改革的特色,加快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步伐,满足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我校毕业生的竞争力,提升学校社会知名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选立项
(一)建设指导思想
  按照“思想先进、目标明确、改革领先、师资优化、设备精良、教学优秀”的要求,通过建设,使我校部分专业在专业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力量、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计划设置、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诸方面形成优势和特色,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省内高校先进水平,甚至在省内达到领先水平。通过特色专业建设,形成学校专业建设的“亮点”,并带动其他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二)建设目标
  1、根据《taptap点点入口“十一五”期间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在现有专业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到2012年建设5~8个教育理念先进、人才培养方案科学、人才培养质量高、专业建设有特色、管理达到较高水平、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竞争力的特色专业。
  2、特色专业建设本着统筹规划,突出特色,立项管理,按期评估的原则进行。以特色专业建设推动各项教学的基本建设,促进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带动全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申报立项的基本要求
  1、至少应有一届以上毕业生。
  2、专业建设方案应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培养方案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3、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专业带头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知名度,专业师资队伍梯队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得力、效果显著,有良好的科研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
  4、按照新世纪高素质人才培养要求,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积极组织多媒体教学和双语教学,切实加强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积极获取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
  5、专业的教学基础设施条件良好,经费投入有足够保证,校内外的实验、实习、实训条件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与机关、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和相关的职业界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和有效合作。
  6、重视教学管理改革,努力推进学分制和实验室开放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
  7、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综合素质良好。毕业生就业率高,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综合评价好。
(四)申报立项组织
  1、特色专业采取申报立项的办法组织实施,申报立项时间一般于每年3月份进行。
  2、拟建特色专业的教学单位,在充分调查与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制订的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及本专业的实际状况准备申报材料,填写“闽江特色专业建设点申报书”,制订出特色专业的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和周期,确定建设重点。
  3、申报材料所有内容均应真实可靠,材料脉络清晰,翔实。
  4、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的申报情况,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审定,通过后正式实施。
二、建设管理
  1、特色专业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由教务处负责特色专业建设的年度检查与验收工作。
  2、特色专业负责人每年11月要提交《taptap点点入口特色专业建设进展报告》给教务处,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
  3、在专业建设期间,各系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专业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将进行定期检查,对未能达到阶段建设要求且限期未予整改者,学校将取消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停止划拨特色专业建设经费并取消专业所在学院下一轮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4、特色专业完成建设任务后可申请验收,由特色专业负责人提交特色专业建设自评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根据《taptap点点入口特色专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结果应达到80分以上。未达到80分的要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消其校级特色专业。
  5、如果特色专业负责人因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所在系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6、各级特色专业建设的项目经费学校均有配备。各系应保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本条件,落实相应的配套建设经费。
  7、专项建设经费分三次下拨:第一次为启动经费(占总经费30%),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三次为建设经费,在上一年度检查合格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
  8、每年年底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特色专业建设进展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或第三次建设经费的建议。
  9、学校划拨的经费及学院的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并单独立项管理,根据经费使用预算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经费开支范围为:
  (1)师资培训费、差旅费等;
  (2)教材建设费、资料费;
  (3)实践环节建设开支费;
  (4)建设中相关人员劳务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5)项目验收和鉴定所需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三、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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